来源:兰州日报
国务院一纸通知推出“新政”,“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,通过税收征管、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,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%计征”,引发议论纷纷。其实二手房交易差价收税也算是国际惯例,不过人家的规定比我们要更细,以法国“人大”(国民议会)通过的2013年财政法的“新政”有关规定为例做个介绍。
首先,在法国如果交易对象是所谓“主要住房”(larésidenceprincipale),即家庭成员平时居住的第一套房产,那么即便是卖了赚了大钱也不征税。在主要住房以外的两套以上的其他房产,交易转让的增值部分需要收税19%,外加任何交易都要承担的一般性社会税负15.5%,但具体税额的计算还要考虑持有年限、赚了多少钱,相当细化。
既然要算增值 那么就要计算所交易房产
最初的价格,不仅是买房本身的价格,还要加上购房时的手续费、公证费等,更重要的是装修成本也要计入。这些成本计入后,就相当于减少了交易差价。
计算出转手差价后,也不是简单地乘以19%,而是考虑该房产在房主手中的持有的时间。持有的年数超过5年,给予转手差价一定折扣,6至17年每年给予2%的折扣,18至24年每年给予4%的折扣,24年以上每年给予8%的折扣,如果拥有住房超过30年就可以完全免除交易增值税了。这样的规定,对于投机性的投资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。
而且,在19%的基本税率基础上,如果转手交易增值超过50,000欧元,那么税率还逐步提高,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就不细说了,增值超过250,000欧元那么交易税率就增加到25%的最高点。这种累计性税负,也是对投机需求的抑制。另外,如果是在2013年转手交易,还有对增值部分20%的临时性优惠折扣。
例一:2009年花200,000欧元购入房产,2013年以230,000欧元售出,增值30,000欧元,持有年份是4年。基础税率19%,因为持有年份不超过5年,所以没有年限折扣,但是有2013年交易的20%的特别优惠(30,000x20%=6,000欧元),所以转手增值税负为:(30.000eu-ros-6.000euros)x19%=4.560欧元。此外,还要交15.5%的一般性社会税负,30.000x15,5%=4.650欧元,所以此次二手房交易最终税负为4.560+4.650=9.210欧元。
例二:1998年以100,000欧元购入,2013年以200,000欧元售出,转手差价100,000欧元,持有年份数为15年,可折扣(15-5ans)x2%=20%,所以应交税的转让增值为100.000x(100-20)%=80.000欧元。在此基础上,因为是2013年交易,又给予20%的特别优惠:80.000eurosx20%=16.000欧元。基础税率为19%,所以转让差价基础税负为(80.000-16.000)x19%=12.160欧元。但是,转让增值超过了50,000欧元,所以还要多交2%的特别税(80.000-16.000)x2%=1.280欧元。这当然还没有完,还要交一般性社会税100.000x(100-20)%x15,5%=12.400欧元。这样买了这处房产总共交税为12.160+1.280+12400=25.840欧元。